《通知》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时间为4月20日,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仅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通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之间或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之间,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的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人籍一致”和“籍随人走”原则,须在当前就读学校注册学籍,不得在非就读学校“空挂”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重复注册学籍。学生毕业证书应由学生毕业学年学籍所在学校发放。初中起点学生在毕业证书发放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年(含顶岗实习)。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招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通知》规定,须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方可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对接受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前三年应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