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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不得以商品拆封拒绝7天退货
 不得以商品拆封拒绝7天退货,维护好消费者“后悔权”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由于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渠道购物时,只能通过简单的文字、图片、视频了解商品信息,难免存在购物冲动。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当然,部分商品除外。按说,这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后悔权”。
 
  然而现实情况更为复杂。比如有的平台规定,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有的商家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都让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打了折扣。对此,从市场监管部门到司法机关均亮出了态度。
 
  在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还以特别规定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多项责任。这对防止商家在无理由退货问题上“耍赖”,进一步规范七日无理由退货发挥了指导作用。
 
  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也有规定,即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这既堵上了某些商家“耍赖”的借口,也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
 
  此次意见重申了上述规定,显然赋予了消费者更大权利——不仅有拆封查验商品的权利,而且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还有无理由退货权。另外,进一步限制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即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那么经营者就无权拒绝退货。
 
  如此一来,商品已拆封将不再成为消费者要求无理由退货的障碍,也不再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借口。那么,消费者就有更多意愿去消费,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也会更大。因为消费者的“后悔权”除行政保障外,还有司法机关消除后顾之忧,消费者就有更多动力积极消费。
 
  从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解读来看,此举有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之目的。作为司法机关,既为消费者权益护航,也为宏观经济增长护航,这本是题中之义。虽然此次从支持无理由退货这个“小切口”入手,但类似这样的细节性支撑,最终都将转化为提升消费的动力。
 
  在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居民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的语境下,很多人不是没有钱消费,而是因为消费过程中很多问题抑制了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这既需要市场监管等部门以更多务实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消费投诉率,也离不开司法机关提供强有力支持。
 
  此次意见是司法机关为消费者权益“撑腰”的又一务实行动。希望司法机关不断梳理消费纠纷,以更多行动为消费者消费鼓劲打气。不过,要想更好保障消费者“后悔权”,还需要消除一切有可能的争议,最好也有更详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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